3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1. 征兵工作由谁负责?组织架构是怎样的?
答: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省、市(州)、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2. 兵役登记怎么登?
答: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由公民通过兵役登记网络平台自主完成,或者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信息变更需及时更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 体检和政考怎么进行?有异议怎么办?
答: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体检对象应当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不得擅自增加考核内容或者扩大考核范围,不得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
应征公民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4. 定兵的原则是什么?哪些人可以优先?
答:按照“分类考评、综合衡量”原则,集体审定新兵。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其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5. 拒服兵役或逃离部队有什么后果?
答: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处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向社会公布。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的,同样处罚,罚款标准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二倍。(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6. 大学生入伍有什么优待政策?
答: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符合前款规定入学或者复学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偿(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免修相关课程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报考研究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定向招录、免试等政策。(条例第四十二条)
7. 征兵工作怎么保证公平公正?
答:征兵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征兵有关规定,依法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开展军地联合监督检查,发挥廉洁征兵监督员作用,确保征兵工作公平、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处理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第四十五条)
8. 单位和个人妨害征兵工作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