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风讯(十堰融媒记者 叶旭升 通讯员 温馨)8月7日,记者从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公布4起计量监管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集贸市场电子秤、汽车衡、民用“三表”等群众密切关注的领域,查办了一批计量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以案促管,共同营造公平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一、丹江口市某水产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9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子秤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水产店使用的电子秤未加贴检定合格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检定证书。执法人员现场用2kg标准砝码测试,按“计数”“取样”键分别显示2.2kg、2.4kg。经丹江口市计量测试所检定,涉案电子秤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3月6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本次属同一年度二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检定合格后使用。本案中的电子秤不仅未经检定,还具备作弊功能,当事人同类违法被罚后再次违法,主观恶意明显。依法从重处罚,既彰显监管刚性,也警示经营者必须守法经营。
二、茅箭区某市场商户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25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市场商户经营期间使用的电子秤未经过强制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集市主办者对该商户按照计量协议约定进行市场内部惩戒。
典型意义:该案通过构建“行政执法+市场自律”的闭环监管模式,进一步压实市场主办者的管理主体责任,有力督促各类经营者自觉履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法定义务,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公平交易权益,有效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张湾区某电子称重站使用作弊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17日、20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投诉,反映某电子称重站两次空车过磅结果相差1000千克,涉嫌计量作弊。11月3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计量技术机构对该站突击检查,发现其电子汽车衡的数字式称重显示器传感器接口处额外连接有一条数据线,线头内藏可疑芯片,显示器下方抽屉内查获遥控器一部,按遥控器“1”键称重结果增加,按“2”键则减少。经查,当事人通过购买并加装带有作弊芯片的数据线和遥控器,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子汽车衡用于大宗货物交易,其准确度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重大经济利益。本案当事人作弊手段隐蔽、性质恶劣,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精准打击,及时斩断作弊链条,彰显了零容忍态度,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
四、房县某供水公司安装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水表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6日,房县市场监管局在居民水表计量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供水公司提供的“新表安装和轮换”台账中,共有122块水表的检定时间处记录为“未检定”。经查,当事人已完成安装和轮换的122块水表未经过计量技术机构首次强制检定。当事人安装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水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水表、电表、燃气表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本案查处推动了公用企业从源头落实计量器具管理主体责任,警示公用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法定检定和轮换义务,切实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平市场秩序。
编辑:万林